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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曾德水李錦樑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四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下午止,連續犯恐嚇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八六四號判決(偵查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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