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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楊貴雄林銓正鄧振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免除有期徒刑拾月之執行。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0年3月間至同年4月26日犯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免除有期徒刑10月之執行(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8555號、第11053 號),嗣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8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雖經通緝,惟已於96年12月26日自動歸案,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如附表所示。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鄧振球

書記官 劉有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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