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免除有期徒刑拾月之執行。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0年3月間至同年4月26日犯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免除有期徒刑10月之執行(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8555號、第11053 號),嗣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8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雖經通緝,惟已於96年12月26日自動歸案,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如附表所示。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