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1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吳鴻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甲○因於民國88年10月間起至89年1月11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8084號,含同署89年度偵字第18648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100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吳鴻章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1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