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7月27日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5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47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