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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8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曾德水林婷立談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10月19日晚間9時許,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談 虎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
│罪              名│    強  盜      │    公共危險    │
│                  │                │  (放火未遂)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  有期徒刑4年   │
├─────────┼────────┼────────┤
│犯   罪    日   期│  86年1月8日    │  86年10月19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86年度偵字│檢察署86年度偵字│
│                  │第2023號        │第27346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90年度上更(一)│  87年度上訴字  │
│      │          │字第975號       │  第2667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1年3月5日    │  87年7月9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90年度上更(一)│  89年度台上字  │
│      │          │字第975號       │  第5540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 │  91年4月12日   │  89年9月21日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173條第1項│
│                  │                │、第3項         │
├─────────┼────────┼────────┤
│ 合 於 96 年 罪 犯│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                │  有期徒刑2年   │
├─────────┼────────┼────────┤
│備              註│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                  │第3條第1項第15款│                │
│                  │不予減刑之罪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8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