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原名邱奕青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加重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21日至27日犯加重搶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法第326條第1項加重搶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