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義務辯護人 連兆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3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96年8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7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