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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尤豐彥黃金富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29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原名邱奕青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加重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21日至27日犯加重搶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法第326條第1項加重搶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陳玉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9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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