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與附表編號4、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