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89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89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4年7月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94年度上更㈡字第547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23358號、88年度偵字第8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