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本院曾以94年度聲字第1204號就附表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褫奪公權8年。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編號2之罪,其宣告刑未逾1年6月,與編號1 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