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8月18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867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10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