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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0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炳禎朱光仁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09號

聲請人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減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恐嚇罪,與另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罪,前曾由新竹地方法院於91年12月24日以91年聲字第105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該裁定嗣並已於92年1月2日確定在案;而由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執更典字第102-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有期徒刑2年,刑期起算日為94年6月27日,執行至96年6月26日期滿,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裁定及判決、執行指揮書等影本在卷可稽;基此,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恐嚇罪與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均於96年6月26日執行完畢,應無疑異。茲聲請人就已執行完畢之附表編號2之恐嚇罪,聲請裁定減刑,自核與減刑條例所規定得予減刑之情形未合。

㈡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

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台非字第4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查,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係於90年8月1日裁判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附表編號2所示恐嚇罪,因其犯罪日期在90年6月1日,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已與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已如前所述。從而,本件附表編號3、4、5、6之犯罪雖在附表編號2之恐嚇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惟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件附表編號3、4、5、6之罪,即不得再與附表編號2之恐嚇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因之,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2之恐嚇罪,與附表所列其餘之犯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乙節,亦無由准許。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03       │
├─────────┼────────┼────────┼────────┤
│罪              名│     竊盜       │     恐嚇       │      竊盜      │
├─────────┼────────┼────────┼────────┤
│宣      告      刑│     1年6月     │     8月        │     1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  90年02月24日  │  90年06月01日  │  90年09月11日至│
│                  │                │                │  90年09月15日  │
├─────────┼────────┼────────┼────────┤
│偵   察    機   關│   新竹地檢署   │   新竹地檢署   │   新竹地檢署   │
│及   案    號     │   90偵1379號   │   90偵3444號等 │   90偵5681號等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0易280號   │    91訴202號   │    91訴58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0年05月04日  │  91年08月19日  │  91年09月13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0易280號   │    91訴202號   │    91訴58號    │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90年08月01日  │  91年09月09日  │  91年10月07日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
├─────────┼────────┼────────┼────────┤
│減 刑 後 宣 告 刑 │   已執行完畢   │   已執行完畢   │ 不符合減刑要件 │
└─────────┴────────┴────────┴────────┘
┌─────────┬────────┬────────┬────────┐
│編              號│      04        │      05        │       06       │
├─────────┼────────┼────────┼────────┤
│罪              名│     贓物       │     強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3月       │    7年4月      │     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90年10月下旬  │  90年09月10日  │   90年05月至   │
│                  │                │                │   90年11月間   │
├─────────┼────────┼────────┼────────┤
│偵   察    機   關│   新竹地檢署   │   新竹地檢署   │   新竹地檢署   │
│及   案    號     │   90偵282號    │   91偵2137號   │   91偵6010號等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1易95號    │  92上訴4555號  │  92上易755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1年02月26日  │  93年03月09日  │  92年04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1易95號    │  93台上2431號  │  92上易755號   │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91年03月17日  │  93年05月13日  │  92年04月30日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
├─────────┼────────┼────────┼────────┤
│減 刑 後 宣 告 刑 │     已減刑     │ 不符合減刑要件 │     已減刑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0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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