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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2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趙功恆陳世宗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

減字第四七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七十九年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施用毒品 │ 販毒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年6月 │ 有期徒刑12年6月 │├───────┼─────────────┼─────────────┤│ 所 犯 法 條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 ││ │第1項 │第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79年1月初起至79年3月6日止 │79年2月20日起至79年2月28日││ │ │止 │├───┬───┼─────────────┼─────────────┤│偵 │機 關│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79 │ 79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2078 │ 2078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79 │ 79 ││ │案├─┼─────────────┼─────────────┤│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2721 │ 2721 ││ ├─┼─┼─────────────┼─────────────┤│ 實 │判│年│ 79 │ 79 ││ │決├─┼─────────────┼─────────────┤│ 審 │日│月│ 8 │ 8 ││ │期├─┼─────────────┼─────────────┤│ │ │日│ 30 │ 30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 │年│ 79 │ 79 ││ 確 │案├─┼─────────────┼─────────────┤│ │ │字│ 上訴 │ 上訴 ││ 定 │號├─┼─────────────┼─────────────┤│ │ │號│ 2721 │ 2721 ││ 日 ├─┼─┼─────────────┼─────────────┤│ │確│年│ 79 │ 79 ││ 期 │定├─┼─────────────┼─────────────┤│ │日│月│ 8 │ 8 ││ │期├─┼─────────────┼─────────────┤│ │ │日│ 30 │ 30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合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2年9月 │ 有期徒刑12年6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劉育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2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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