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販賣毒品等罪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4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1 月30日間犯販賣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