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6、7、8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6、7、8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3、4、9、10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9、10所載與附表編號5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6、7、8、9、10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2、6、7、8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3、4、9、10與編號5 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