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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洪光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4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其餘編號3、4、5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編號3、4、5等三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洪光燦

書記官 初玲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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