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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沈宜生周煙平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1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更名馬家博)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岱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所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正本法官欄「周煙平」應更正為「鄭水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部分誤載為「周煙平」,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國文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