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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23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恆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23號

具 保 人 何明龍

被 具保人

即被告
賴彥銘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具保人何明龍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彥銘因涉嫌殺人等案件遭羈押,於本院90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0號審理時,由具保人何明龍於民國91年4月17日提出保證金新台幣叁拾萬元為被告賴彥銘具保而停止羈押。嗣本院97年度重上更㈥字第123號審理時,被告賴彥銘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各該送達證書及拘票附卷可稽,是被告賴彥銘顯已逃匿,並據本院以98年6月24日98年院通刑自緝字第0980000010號通緝書通緝在案,則被告賴彥銘既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何明龍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潘進柳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2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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