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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晴教許增男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

原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複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被告
己○○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7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準備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丙○○略稱:原告太設公司及告訴人丁○○,就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同之原因事實,分別另案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確認之訴,均經判決駁回,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14號、95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民事判決可憑,足證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無理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甲○○未提出書狀,僅於本院準備程序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己○○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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