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
- 原告
-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富方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鄧為元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古嘉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如蓉律師
- 被告
- 己○○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7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準備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丙○○略稱:原告太設公司及告訴人丁○○,就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同之原因事實,分別另案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確認之訴,均經判決駁回,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14號、95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民事判決可憑,足證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無理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甲○○未提出書狀,僅於本院準備程序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己○○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