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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原告
乙 ○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514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請求項目多,金額龐大內容繁雜,計算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廖逸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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