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 原告
- 乙 ○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514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請求項目多,金額龐大內容繁雜,計算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514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請求項目多,金額龐大內容繁雜,計算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