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4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弘暐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25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第三審)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8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葉弘暐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2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揭本院判決業於99年1 月21日確定,有本院99年1 月26日院通刑民98上易2425字第0990000456號函1 紙附卷可稽。本件被告遲於99年1 月29日始對該判決提出第三審上訴,顯已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顯不合法。揆諸前開規定,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