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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2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楊貴雄林銓正許必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4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弘暐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25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第三審)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8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葉弘暐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2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揭本院判決業於99年1 月21日確定,有本院99年1 月26日院通刑民98上易2425字第0990000456號函1 紙附卷可稽。本件被告遲於99年1 月29日始對該判決提出第三審上訴,顯已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顯不合法。揆諸前開規定,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25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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