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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傷害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連財吳啓民林明俊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吳啓民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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