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鈺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被告「甲○○」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鈺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就被告姓名,如主文所示部分係誤植,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