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025號

聲請解除禁止接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蔡永昌蔡新毅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025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58號,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6月23日行準備程序時認罪坦承所有犯行,被告已羈押甚久,未能見其親人,爰請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函知基隆看守所,以維權益。

㈡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78、1899、1964、1973號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6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雖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然就與共犯曾添財彼此間參與運輸毒品程度及情節,仍有疑義,尚待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以為釐清,於未進行交互詰問前,仍恐有勾串共犯之虞,是被告甲○○尚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人所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甲○○就本案皆已坦承犯行,雖就細節部分原裁定認與共犯曾添財尚待進行交互詰問,然此無礙被告就犯罪事實之自白,而被告甲○○從98年6月23日開庭迄今除延押庭外均未有任何訴訟程序之進行,是以原裁定認有繼續禁見之必要,實不無斟酌之餘地。為此特提起抗告,請鈞院更為裁定,賜准解除禁見或發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更為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78、1899、1964、1973號提起公訴,經原法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6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雖被告甲○○於原審法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然就與共犯曾添財彼此間參與運輸毒品程度及情節,仍有疑義,尚待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以為釐清,於未進行交互詰問前,仍恐有勾串共犯之虞,是被告甲○○尚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原法院因而裁定聲請駁回,核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核無理由,應該駁回。至抗告人稱自98年6月23日開庭迄今,除延押庭外均未有任何訴訟程序之進行等語,按羈押手段基於其嚴厲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不能成為押人取供或預先刑罪之方法,原法院應本此意旨妥速進行審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02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