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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蔡永昌蔡新毅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04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506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違背法律程式,依據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0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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