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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61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蔡新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6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丁○○
即受判決人
丙○○
即受判決人
甲○○
即受判決人
乙○○
選任辯護人
劉緒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 575號,中華民國97年03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 17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8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再審理由書,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與法定程式有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蔡新毅

書記官 楊秋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6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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