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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趙功恆陳世宗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請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劉育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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