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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2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何菁莪洪于智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南原名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南(原名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原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徐南(原名甲○○)因於民國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93年7月21日止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326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48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惟因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2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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