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3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博志許文章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9 月23日間犯傷害、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3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