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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訴字第251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連財吳啟民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9 月至10月間,犯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1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85號、第7218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979號、第14008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84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307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188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3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8年臺上字第40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揭常業詐欺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原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訴字第251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