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15日所犯販賣偽藥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96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156 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120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52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1 年,復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54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