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68號
- 聲請人
- 甲○○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
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宣告刑為10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 3年6月 │ 10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 犯 罪 日 期 │ 92.10.01起 │ 92.10至94.03.05 │├───┬───┼─────────────┼─────────────┤│偵 │機 關│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2 │ 93 │ 92 │ 93 ││ 案├───┼──────┼──────┼──────┼──────┤│年 │ 字 │ 毒偵 │ 偵 │ 毒偵 │ 偵 ││ 號├───┼──────┼──────┼──────┼──────┤│度 │ 號 │ 1360 │ 1193 │ 1360 │ 1193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94 │ 94 ││ │案├─┼─────────────┼─────────────┤│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1325 │ 1325 ││ ├─┼─┼─────────────┼─────────────┤│ 實 │判│年│ 95 │ 95 ││ │決├─┼─────────────┼─────────────┤│ 審 │日│月│ 01 │ 01 ││ │期├─┼─────────────┼─────────────┤│ │ │日│ 24 │ 24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年│ 97 │ 97 ││ 確 │案├─┼─────────────┼─────────────┤│ │ │字│ 台上 │ 台上 ││ 定 │號├─┼─────────────┼─────────────┤│ │ │號│ 6314 │ 6314 ││ 日 ├─┼─┼─────────────┼─────────────┤│ │確│年│ 97 │ 97 ││ 期 │定├─┼─────────────┼─────────────┤│ │日│月│ 12 │ 12 ││ │期├─┼─────────────┼─────────────┤│ │ │日│ 05 │ 05 │├───┴─┴─┼─────────────┼─────────────┤│合於中華民國九│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 減為有期徒刑5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不合減刑條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