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賴大文
- 選任辯護人
- 蔡宏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大文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本件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