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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恆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賴大文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大文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本件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恆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5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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