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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楊炳禎李春地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詐欺等2 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6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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