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處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琦犯竊盜罪為常業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為常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 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272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執行強制工作期間已滿1 年6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等表,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法第90條第2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