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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08號

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吳昭瑩張傳栗李正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琦犯竊盜罪為常業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為常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 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272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執行強制工作期間已滿1 年6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等表,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法第90條第2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李正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0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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