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趙功恆陳世宗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72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所載之宣告刑及確定判決案號暨附表編號5所載之確定判決案號,均更正如下列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所載之宣告刑及確定判決案號暨附表編號5所載之確定判決案號,係誤寫,應更正如下列附表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7.03.10        │         97.01.20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  │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706 號                  │706號                   │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同左         │
│最  後├────┼────────────┼────────────┤
│事實審│ 案  號 │    97年度訴字第591號   │           同左         │
│      ├────┼────────────┼────────────┤
│      │判決日期│        97.07.31        │           同左         │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同左         │
│      ├────┼────────────┼────────────┤
│確 定 │ 案  號 │    97年度訴字第591號   │           同左         │
│判 決 ├────┼────────────┼────────────┤
│      │ 判  決 │        97.09.04        │           同左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5465│           同左         │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7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