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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1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楊貴雄林銓正許必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1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鈞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臺灣士林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4 號判決、92年度易字第732 號判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3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嗣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另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862 號判決),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於民國93年6 月8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467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99年12月9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9 年9月4 日,亦有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1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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