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至於附表編號2 、3 、4所示各罪,所經併科罰金部分,已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433號諭知應合併併科新台幣1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自應依此執行,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併此敘明。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