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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明俊郭豫珍何信慶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指定送達代收人:丙○○

上列被告因98年上訴字第393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明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上訴字第393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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