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指定送達代收人:丙○○
上列被告因98年上訴字第393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明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因98年上訴字第393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明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