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9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 (98年度易字第74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8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991號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 (98年度易字第74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8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