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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91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葉騰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9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 (98年度易字第74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8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9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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