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古宏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