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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晴教游紅桃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國民
指定辯護人
許華雄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國民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范晉魁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國民 (現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林達傑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國民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禮模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之㈥關於被告丙○○、丁○○、甲○○三人各予宣告禠奪公權「6年、8年及1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年、8年及6年」;主文第十項關於被告丙○○禠奪公權「陸」

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拾」年。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之㈥關於被告丙○○、丁○○、甲○○三人各予宣告禠奪公權「6年、8年及10年」之記載,係「10年、8年及6年」之顯然誤植;主文第十項關於被告丙○○禠奪公權「陸」年之記載,係「拾」年之顯然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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