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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功恆陳憲裕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麗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區戶政事務所)
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及製作判決正本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及製作判決正本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誤載為「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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