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麗雲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區戶政事務所)
- 指定辯護人
- 黃柏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及製作判決正本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及製作判決正本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誤載為「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