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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何菁莪李麗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鈺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被告「甲○○」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鈺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就被告姓名,如主文所示部分係誤植,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7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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