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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872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周政達江翠萍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8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佳昭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佳蔚
上訴人
即被告
佳希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裕珮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正聰
即被告
前列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鄧仁東
選任辯護人
林耀立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士良
選任辯護人
鄭仁壽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賢忠
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趙立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54號,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章大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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