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8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8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馬在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佳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甲○○
-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陳萬發律師
- 弄8號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所宣示之羈押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羈押期間起算日欄記載98年5月21日,應更正為98年8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羈押裁定羈押期間起算日欄記載98年5月21日,顯為誤植,應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