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8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趙功恆高明哲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8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甲○○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弄8號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所宣示之羈押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羈押期間起算日欄記載98年5月21日,應更正為98年8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羈押裁定羈押期間起算日欄記載98年5月21日,顯為誤植,應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張美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87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