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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楊炳禎陳春秋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88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部分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李春地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887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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