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9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9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3 月4 日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923 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上訴意旨表明「謹對犯罪事實(五─四)誹謗罪提出上訴」。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罪法定刑度: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屬於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
三、被告就此部分罪刑提起第三審上訴,違背上述規定,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