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毒抗字第1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金富吳燦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毒抗字第118號

抗告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毒聲字第201號,民國98年2月27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觀字第1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初犯施用毒品罪後,於5年內第2次再犯,因時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經依修正前舊法追訴處罰同時並施以強制戒治,嗣後該條例修正公布並施行後,始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犯,且其行為時距第2次再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時之間隔已滿5年者,依其第2次再犯經保安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未曾再犯之情形以觀,核與初犯經保安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其再犯率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之情形則迥不相侔,而與「5年後再犯」者,已收5年遮斷效之情形相同;本於上開對具治療成效之病患性毒品犯,期能藉由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戒除其身、心癮之立法本旨,自應認與5年後再犯之情形相同,仍適用以保安處分代替刑事訴追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7號判決參照)。是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6年10月13日為警查獲採尿前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某時,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距前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91年3月17日已逾5年,期間未曾再犯施用毒品之罪,符合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後再犯之情形,乃原裁定駁回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聲請,尚有未合,爰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裁定云云。

二、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定有處罰明文。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依前揭規定本應科以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至於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是否宜有期間限制?以多久為適宜?則分屬刑事政策、專門醫學之範圍,非審判機關所能決定,有待循立法途徑解決(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原法院依上述最高法院統一見解,以被告本次96年10月13日為警查獲採尿前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某時,第3次以上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雖在其87年間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然其於87年10月26日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88年間已再犯,且先後經檢察官依法追訴,並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復執行完畢,故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追訴處罰,而為駁回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之裁定,經核尚無不合,原裁定應予維持。乃檢察官未察,仍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吳 燦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毒抗字第11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